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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来源: | 作者:水利监测人张工 13990298835 | 发布时间: 2024-01-03 | 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可更换监测仪器
5.1.2.1主要考证资料缺失, 造成空间位置不详,或不能计算主要监测量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2安装埋设错误,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监测结果不能代表被监测对象性态变化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3无过 范围限的仪器超过测量范围工作3个月,或有过范围限的仪器超出过范围限工作3个月,恢复至测量范围后,仪器输出信号明显异常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4历史数据分析反 映被测量值或被测物理量结果明显错误,或与工程实际状态显著不符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5现场检测确认, 极差大于4个电阻比的差动电阻式仪器应报废;频率不大于1000Hz极差大于4Hz或频率大于1000Hz极差大于6Hz的振弦式仪器应报废;极差大于15倍仪器分辨力的其他型式的监测仪器宜报废。
5.1.2.6多参数监测仪器 的主参数失效的仪器应报废。
5.1.2.7虽可运行, 但其系统误差有明显且持续增大趋势的监测仪器宜报废。
5.1.3经重新检验、 校准或测试不合格的可更换监测仪器应报废并更换。
5.1.4超过允许 使用年限的读数仪或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废申请。
 
5仪器报废条件
5.1 通用报废条件
5.1.1 一般条件
5.1.1.1选型不当, 不能正常发挥监测功能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1.2被毁坏且信号传输 线路或主要监测参数监测功能无法修复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1.3淘汰停产, 已无改造价值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1.4发生故障后,经维修或改造仍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1.5因工程改(扩)建造成运行条件改变,不再适用且无法改造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1.6国家政策 规定报废的仪器应按相关政策执行。
5.1.2不可更换监测仪器
5.1.2.1主要考证资料缺失, 造成空间位置不详,或不能计算主要监测量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2安装埋设错误,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且监测结果不能代表被监测对象性态变化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3无过 范围限的仪器超过测量范围工作3个月,或有过范围限的仪器超出过范围限工作3个月,恢复至测量范围后,仪器输出信号明显异常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4历史数据分析反 映被测量值或被测物理量结果明显错误,或与工程实际状态显著不符的监测仪器应报废。
5.1.2.5现场检测确认, 极差大于4个电阻比的差动电阻式仪器应报废;频率不大于1000Hz极差大于4Hz或频率大于1000Hz极差大于6Hz的振弦式仪器应报废;极差大于15倍仪器分辨力的其他型式的监测仪器宜报废。
5.1.2.6多参数监测仪器 的主参数失效的仪器应报废。
5.1.2.7虽可运行, 但其系统误差有明显且持续增大趋势的监测仪器宜报废。
5.1.3经重新检验、 校准或测试不合格的可更换监测仪器应报废并更换。
5.1.4超过允许 使用年限的读数仪或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废申请。
5.2不可更换监测仪器报废条件
5.2.1变形 监测
5.2.1.1严重锈蚀, 标心管已不能自由伸缩的双金属管标(仪)应报废。
5.2.1.2导管严重 偏扭或管内异物,探头无法正常上下滑动的测斜管应报废。
5.2.1.3引张线线 体或保护管断裂,或引张线线体在保护管内相互缠绕,无法监测坝体内部水平位移的引张线水平位移计应报废。
5.2.1.4已无垂线线体变位空间的正、 倒垂孔应进行改造,无法改造的应报废。
5.2.1.5连通管漏水或阻塞, 无法传递被测点沉降的水管式沉降仪监测点应报废。
5.2.1.6沉降管堵塞 段或折断处以下管段(部分)应报废。
5.2.1.7多点位移计中,传导杆不能正常传递位移的监测点应报废。
5.2.1.8物理量计算时彼 此相互制约的多维测缝(位移)计组,任意一只仪器失效即应报废。
5.2.2渗流监测
5.2.2.1进水管段被堵塞, 或导管严重锈蚀,测压管水位不随实际水位(压)变化的测压管应报废。
5.2.2.2滤头被堵塞, 无法监测实际水压力的渗压计应报废。
5.2.2.3在同一 条铅垂监测线上监测不同高程岩层渗透压力的渗压计,因封孔止水失效,封孔止水。段以上的压力水头明显反应为监测点高程差的渗压计应报废。
5.2.3应力、 应变及温度监测
5.2.3.1上下游、 左右岸和竖直三个主应力方向仪器均失效的应变计组应报废。
5.2.3.2明显受应力影响的无应力计应报废。
5.2.3.3错头 松脱的锚杆应力计应报废。
5.2.3.4温度监测仪器失效时应报废;多参数监测仪器中用于主要监测量辅助修正的温度功能失效时,测温功能应报废。
5.3可更换监测仪 器报废条件
5.3.1变形监测
5.3.1.1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工作基点和校核工作基点应报废或重建:
a)因环境变化处于不稳定区域的基点应报废。
b)墩体脱离被测本体、倾斜、断裂、失稳的基点应重建。
c)强制对中装置松动的基点应校正并重新考证,无法校正的基点应报废并重建。
d)因环境变化造成不通视,不能正常观测的基点应报废。
e)改变观测方式,不再适合作为观测基准的基点应报废。
5.3.1.2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变形观测标点应报废或重建:
a)墩体脱离被测本体、倾斜、断裂、失稳的标点应重建。
b)采用视准线法观测,超出觇标量程且强制对中装置已无法调正的标点应重建。
e)墩体严重风化、老化、冻胀,不满足观测要求的标点应重建。
d)水库运行条件变化,长期被(库)水淹没的标点应报废。
5.3.1.3水准 基点和起测基点的报废按5.3.1.1执行;水准标点的报废按5.3.1.2执行。
5.3.1.4真空激光准 直仪漏气率大于120kPa/h,检修后仍不满足要求时,真空管道系统应更新:在确定波带板造成测点连续两次位移测量偏差值之差大于0. 3mm后,波带板应更换。
5.3.1.5物理量计算时彼 此相互制约的多维测缝(位移)计组,失效的测缝(位移)计应予更换,并重新考证。
5.3.1.6乖线, 引张线系统基点损坏应予重建:线体单向变位空间已满的垂线、引张线系统应重新调整;双向无线体变位空间的垂线系统应与5.2.1. 4配合处置。
5.3.2渗流监测
5.3.2.1堰板刀口 缺损或堰板扭曲变形大于3mm的量水堰堰板应更换;针体弯曲变形,刻度模糊不清的量水堰水位测针应报废。
5.3.2.2误差大于3cm的测压管钢尺水位计应校正,无法校正的应报废。
5.3.2.3连续1 月自动测量或连续5次人工测量,误差超过3mm的量水堰水位计和误差超过2.5%FS的测压管水位计应重新校准,经校准不合格的应更换。
5.3.2.4失效的测压管水位计或不满足要 求的测压管应报废,并应重新安装、考证。
5.3.3应力、 应变及温度监测
5.3.3.1安装 基座松脱的钢板计、应变计应重新安装并考证。
5.3.3.2锚固端松弛的锚杆应力计、 锚索测力计应重新调整并考证。
5.3.3.3失效的温度 监测仪器应报废,并应重新安装、考证